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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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修订) 为加强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物品。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到人制,学院每年与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同时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由实验室负责人专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需通过正常渠道,向正规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购买。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剧毒化学品(参照剧毒化学品目录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见附件) (1)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必须由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一式三份),导师签字后交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备案; (2)实验室实验用剧毒化学品,必须详细写明其用途和最低用量。送存时应保持标签完好,粘贴牢固。妥善保管,严防发生意外事故; (3)使用剧毒化学试剂必须遵照学院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实验过程中的残渣,废液不得随便倾倒、排放,必须确保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4)剧毒化学试剂的领用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的管理措施; (5)准确记录实验用剧毒化学试剂的用量,明确原库存量、领用量、存量和放置位置。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1)搬运气体钢瓶时必须轻放,气体钢瓶必须时刻牢固固定,防止撞击造成气体泄露事故; (2)严禁气体钢瓶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不得沾污油脂,以免发生爆炸; (3)严禁氢、氧等能触发化学反应的气体放在一起使用; (4)气体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器。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报有关部门检修。 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规定。 1、实验室涉及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时,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及废气吸收处理装置; 2、有毒、有害废液和废渣应分类收集,存放于无渗漏的容器内并贴上标签,定点存放,由专人妥善保管,在高温高压消毒后改为他用或弃用,弃用时收集在废液收集桶及废渣收集桶中,按要求集中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理; 3、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报学校统一焚烧; 4、具有潜在感染性的材料或感染性动物在进行包装和运输时必须遵循学校和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事故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动物科学技术学院院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等相关活动,本规定自发布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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