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细则 | |||||||
|
|||||||
(2017年6月修订) 一、实验室人员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规定; 二、实验室涉及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时,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及废气吸收处理装置; 三、有毒、有害废液和废渣应分类收集,在高温高压消毒后改为他用或弃用,弃用时收集在废液收集桶及废渣收集桶中,必要时应使用双层容器以防泄漏,待废液达到一定数量时,定期报学校统一处理; 四、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报学校统一焚烧; 五、所有实验室中废弃物平时暂存于合格储存容器中,并应事先标示废弃物种类于容器外,储存场所应合乎相关规定;不兼容的废弃物,切勿倒入混合弃置瓶中,应另以一废弃空瓶单独处理;与酸碱混合时会产生毒性气体者,应注意保持其酸碱值;含有重金属废液需另以一空废液桶收集,且应表明重金属成分。废弃物储存地点应有严禁烟火的警告表示; 六、实验室对国家列出的特定化学物质,应建立物质安全数据表及危害物质清单、标示。实验用剧毒物品必须统一收存,实行双人双锁制,定期报学校统一处理。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