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科学技术学院防火安全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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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防火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学院消防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属各单位和驻我院内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我院的防火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按照《北京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我院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院长、书记为我院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是学院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防火安全工作;行政副院长是防火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协调院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各系主任、院办主任是防火安全委员会委员,依照学校有关要求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院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全院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院属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参加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积极配合保卫处的安排; (二)学习掌握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逐级防火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巡逻、值班、门卫制度;安全用火用电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制度等。 (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确定学院与各系逐级逐室逐岗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本单位特点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防火安全知识培训;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灯; (七)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记录。 第七条 各实验室、仓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防范由保管、使用单位负责,使用、保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帐卡、要有完备的出、入库手续和使用消耗记录。 第八条 学院对防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罚;对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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